(2016)豫11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清德与黄豪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德,黄豪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070号原告徐清德,男,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伟民,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豪杰,男,生于1989年12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德与被告黄豪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清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徐清德负担。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跃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