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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清德与黄豪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德,黄豪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070号原告徐清德,男,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伟民,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豪杰,男,生于1989年12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德与被告黄豪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清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徐清德负担。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跃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