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宏兴砖厂诉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宏兴砖厂,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976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宏兴砖厂法定代表人:张建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双骏,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显兴,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4日,原、被告订立《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烧结五孔砖”和“烧结配砖”用于其承建的广元市雪峰棚户区“皓鹏景园”工程,双方就砖的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该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没有及时给付货款,现尚欠砖款549300元,故诉请被告及时给付货款5493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建立购销关系,是姜浩然伪造被告公司印章所为,现姜浩然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诈骗罪已经被江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求将本案移送与公安机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决定对姜浩然伪造公司印章案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10月6日,经江西省南昌县检察院批准,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对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姜浩然执行逮捕,羁押在江西省南昌县看守所。2016年7月1日,江西省南昌县检察院以姜浩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江西省南昌县法院提起公诉。江西省南昌县检察院起诉书中称:2012年5月始,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和四川广元皓鹏置业有限公司洽谈并承建了广元皓鹏景园商住楼工程项目,并由姜浩然承包。期间内,姜浩然伪造了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印章、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皓鹏景园项目部印章、法人龚小平印章并在合同文书中大量使用,其中姜浩然使用其伪造的“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印章与广元市利州区宏兴砖厂签订了《购销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宏兴砖厂诉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姜浩然涉嫌伪造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印章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故原、被告之间已不属于普通经济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宏兴砖厂的起诉。审判员 : 欧 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