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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姚植甫、马丽平与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植甫,马丽平,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姚植甫。原告马丽平。委托代理人方来红(受姚植甫、马丽平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涛(受姚植甫、马丽平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洁(受该单位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植甫、马丽平诉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植甫、马丽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植甫、马丽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植甫、马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姚植甫、马丽平负担。审 判 长  安震旦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李娟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子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