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10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7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胡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大厦B栋15楼过道处,以600元的价格将2袋净重分别为0.74克、0.77克的疑似毒品冰毒和1袋净重0.57克疑似毒品麻古卖给购毒人员谭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及被告人胡某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1部。经检验,上述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封存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照片,通话清单,鉴定文书,情况说明,户口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证人谭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8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