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1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江洲、潘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李江洲,潘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李江洲。被执行人潘顺。本院在执行李勇与李江洲、潘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江洲、潘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勇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且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