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诉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139号原告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镇市中安镇五粮村。法定代表人陈庆成,系该合作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兰,系该合作社法律顾问。被告陈强,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