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林伟昌与钟康福、何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昌,钟康福,何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811号原告林伟昌。委托代理人汪雪松,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等。被告钟康福,居民。被告何其英,居民,系被告钟康福之妻。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的原告林伟昌诉被告钟康福、何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了借款本金,利息待后处理为由,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林伟昌负担。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