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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静诉苟辉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苟银隆,苟辉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859号原告陈静,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苟银隆,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苟辉印,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负责人俞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苟银隆、被告苟辉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静自愿承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