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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民初1005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刘某,女。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