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602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付某。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付某贪污罪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7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