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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温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暖,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住英德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暖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昌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暖是吸毒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2016年1月20日13时许,温暖因为毒瘾发作,在其位于英德市大湾镇金湾社区湾东五组东社街1号的家中通过打砸家中财物的方式向其母亲罗某索要1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毒资,罗某逼于无奈将约50元交给温暖。此时,温暖奶奶李社娣见状,认为温暖“不生性”(做不应该做的事)即用手中拐杖殴打温暖,温暖则用家中的矿泉水桶砸向李社娣。罗某与李社娣见此情形便离开家中。温暖见罗某不肯再给钱,便走进家中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追赶。当追至屋外的一斜坡处时,温暖持刀威胁罗某再给钱,否则就弄死她,罗某因为害怕被砍,便从身上拿出四、五十元给温暖,温暖拿到钱后将手上的菜刀扔向李社娣即离开现场去购买毒品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菜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被害人罗某陈述;证人李某、温某1、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吸毒而采用协迫方法,强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温暖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秀添人民陪审员  黄惠英人民陪审员  杨惠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