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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祖莲、代金颜等与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祖莲,代金颜,徐树涛,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财保36号申请人:陈祖莲,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仓上村人,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申请人:代金颜,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吕寨镇小芦村人,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申请人:徐树涛,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尖冢镇徐樊村人,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庆学,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阳光轴承产业园区阳光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徐树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祖莲、代金颜、徐树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临国用(2015)第2015010号土地予以查封。担保人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在临西县北环路南侧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5)第20150**号的土地,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祖莲、代金颜、徐树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