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朱立平与薛志辉、胡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平,薛志辉,胡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013号原告朱立平,女,满族,1963年1月28日生。被告薛志辉,男,汉族,1974年8月6日生。被告胡爱红,女,汉族,1975年8月19日生,系薛志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平与被告薛志辉、胡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立平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朱立平负担。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