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452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刘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押运公司职员,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张某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