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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日勇、海口龙华粤海天天渔港酒家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日勇,海口龙华粤海天天渔港酒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李日勇。被执行人海口龙华粤海天天渔港酒家。负责人陈步,投资人。申请执行人李日勇与被执行人海口龙华粤海天天渔港酒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口龙华粤海天天渔港酒家不服该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在再审过程中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琼民再3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日勇于2016年6月20日依据上述(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申请执行人李日勇据以申请执行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故其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日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符秋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