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建忠、王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建忠,王娟,张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晓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建忠。被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张春国。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标的为211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71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卞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