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恢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成都启胜置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家豪东贸易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成都启胜置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家豪东贸易有限公司,曾尚飞,董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90190114-8。负责人:林波。被执行人:成都启胜置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447502-8。法定代表人:曾尚飞。被执行人:成都家豪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06433950-5。法定代表人:曾凤莲。被执行人:曾尚飞,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董水英,女,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启胜置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家豪东贸易有限公司、曾尚飞、董水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原案号为(2015)成铁中执字第49号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成都家豪东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成都市青羊公安分局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送达了成公青(光)立字[2016]19755号立案决定书,银行贷款抵押房产为涉案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71执恢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