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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赵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西山南路望景苑3幢一、二层。负责人王朝晖,行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虞艳慧、陈先鹏,原告员工。被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北工业园区罗凤西路。负责人周光,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工业区。负责人周光,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小英,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赵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0370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垫款本金2879424.61元、利息266346.86元。2、在被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的本金2879424.61元、利息266346.86元和2013年4月12日后的利息(以本金2879424.61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赵小英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012年高保字B004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750万元为限。3、在被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赵小英对被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的本金2879424.61元、利息266346.86元和2013年4月12日后的利息(以本金2879424.61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赵小英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012年高保字B0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500万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各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赵小英在瑞安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3、被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在瑞安住建局无房产登记。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小英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时代大厦××单元××室房产(产权证号:××号)已抵押于案外人,且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3日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房产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暂不要求对其进行处置。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裁定终结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裁定终结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上述公司的破产财产均已分配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2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赵小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房产查询资料、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小英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时代大厦××单元××室房产(产权证号:××号)已抵押于案外人,且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对本院执行价值不大。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和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均无其它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院已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1执16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王建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