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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字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金芝兰与童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芝兰,童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字711号申请执行人金芝兰。被执行人童海文。申请执行人金芝兰与被执行人童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芝兰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并于同年6月14日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金芝兰支付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童海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跃进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程 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