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字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金芝兰与童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芝兰,童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字711号申请执行人金芝兰。被执行人童海文。申请执行人金芝兰与被执行人童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芝兰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并于同年6月14日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金芝兰支付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童海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跃进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程 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