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诉宁英军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宁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源街2号。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玉萍,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热力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宁英军,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申请人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宁英军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英军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