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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673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