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673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