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真映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湘银天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真映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湘银天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424号原告东莞市真映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龙紫路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杨坤义。被告深圳市湘银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民办事处长兴科技工业园35栋。法定代表人黄若愚。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真映切削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湘银天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真映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真映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 梅 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彭华(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