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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玉兰与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兰,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3251号原告:徐玉兰。被告:唐建。原告徐玉兰诉被告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被告唐建向原告徐玉兰借款635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7月30日前返还。因被告唐建逾期未还,故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玉兰借款6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建负担。原告徐玉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唐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方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