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尉迟清恩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迟清恩,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145号申请人尉迟清恩。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满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满山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尉迟清恩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