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茂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茂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6122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福园小区20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516U。法定代表人:徐永平。委托代理人:王易寰,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甲岸路19号庆华花园A栋306房,身份证号码:362401199010242031,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柯乙玉,女,汉族,1992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外贸二里39号,身份证号码:460026199206220026,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肖茂生,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33号桃源村72栋803,身份证号码:440527196603192731。上列原告诉被告肖茂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948.8元、房屋本体维修基金442.3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23.76元,合计3714.88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2948.8元、房屋本体维修基金442.3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23.76元,合计3714.88元属实。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茂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共计3714.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