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0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陈强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珏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主要负责人:王深建。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主要负责人:高兴夫。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雪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盛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