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816号罪犯张志光,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4)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三万元(已没收)。2007年9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0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减刑一年七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一年。2016年3月20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对本案中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案恢复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干警邢树森、张宁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山东省北墅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李孟昌、王涌波到庭履行职责,罪犯张志光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张志光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志光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书 记 员 胡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