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鸿轩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伟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鸿轩,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伟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执86号申请执行人:左鸿轩,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左伟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左伟琳,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住庆城县人,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庆城县人驿马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左鸿轩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伟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庆中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鸿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支付其借款87987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34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左鸿轩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伟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伟琳偿以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紫玉润园商住小区住宅楼房(20套)抵顶清偿申请执行人左鸿轩借款本息175.9752万元、案件受理费共计1073.8536万元,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左鸿轩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左鸿轩请求撤回被执行人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伟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执行费78138.54元,减半收取元,由申请执行人左鸿轩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庆中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黄晓妮代���审判员魏秉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正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