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开明与被告李华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明,李华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987号原告:王开明,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基文,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彦,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王开明与被告李华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开明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50元,由原告王开明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