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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开明与被告李华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明,李华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987号原告:王开明,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基文,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彦,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王开明与被告李华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开明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50元,由原告王开明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