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万国富与季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富,季明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434号原告万国富,个体工商户。被告季明珍,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富诉被告季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5元,由原告万国富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