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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万国富与季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富,季明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434号原告万国富,个体工商户。被告季明珍,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富诉被告季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5元,由原告万国富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