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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姜海军与孙红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军,孙红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军,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孙红彪,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姜海军诉孙红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孙红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海军借款728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红彪负担1620元。孙红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姜海军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0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