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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805号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367号法定代表人:陈少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宏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汪文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森,北京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雪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