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7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柳正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正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169号申请人: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752号。法定代表人:侯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柳正艳,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正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柳正艳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的房屋产权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40000元)。担保人王红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城区某办公楼的房屋产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柳正艳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的房屋产权(合同编号:吉泰幸福世家XXXX号),(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二、冻结担保人王红名下位于银川市城区某办公楼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银房权证城区字第XX**号),(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