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938号原告王某,男,农民。被告王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