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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407号原告张某。身份证号:××被告王某。身份证号:××被告邱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阳人民陪审员 郑 超人民陪审员 郭成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