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407号原告张某。身份证号:××被告王某。身份证号:××被告邱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阳人民陪审员 郑 超人民陪审员 郭成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