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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关伦与黄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关伦,黄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941号原告黄关伦(又名黄伦),男,193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国权(又名黄权),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关伦诉被告黄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关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关伦负担。审判员  李柳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齐好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