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静与黄锐、李诗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黄锐,李诗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3242号原告刘静,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族,住灌云县。被告黄锐,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李诗雅,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静与被告黄锐、李诗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静、被告黄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诗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静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9日和9月30日,被告黄锐向我借款80000元和50000元,后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余欠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锐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我同意还款,只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李诗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被告黄锐出具借条注明:刘静今借给黄锐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8日。利息为2分,即每月利息壹仟陆佰元整(¥:1600.00),每月9日付息。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同年9月30日,被告黄锐再次出具借条注明:刘静今借给黄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期限一年,即从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29日。月息2分,即月利息壹仟元整(¥:1000.00),于每月30日打入指定账户,到期一次性还清。后黄锐每月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2016年5月31日,黄锐返还借款本金50000��,余欠借款80000元至今未还。另查,被告黄锐与被告李诗雅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的借条2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清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静与被告黄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黄锐理应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因本案借款关系发生在黄锐与李诗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刘静就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此纠纷中,被告黄锐、李诗雅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答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锐、李诗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静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黄锐、李诗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答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