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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6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袁申林与胡俊雄、赵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申林,胡俊雄,赵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袁申林,男,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胡俊雄,男,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赵爱华,女,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以(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22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俊雄在宜昌众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俊雄在在宜昌众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并予以拍(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