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春平与金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平,金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4005号原告:黄春平,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金和华,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黄春平与被告金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春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春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春平负担。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绍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