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沈颖与白永祥、胡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颖,白永祥,胡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963号原告沈颖,女,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白永祥,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个旧市。被告胡文娟,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颖诉被告白永祥、胡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颖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颖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损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沈颖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