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庆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庆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632号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滨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28904755。法定代表人:黄志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昭霖,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孔庆琼,女性,汉族,1971年09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庆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庆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