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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3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英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英伟,男,1993年3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同年5月7日被保取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英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曾某雄(另案处理)在潮阳区西胪镇陂头村顶乡林池脚香蕉园处开设一“牌九”赌摊。被告人陈英伟分别于2016年4月3日、6日下午被同案人曾某雄雇佣在现场帮忙洗牌。2016年4月6日下午,现场有二十多人在赌博,同日17时多,公安机关到现场查处,抓获被告人陈英伟及参赌人员黄某、陈某1,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450元及赌具“牌九”一副、点钞机一部、对讲机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英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的证言,同案人曾某雄的供述,被告人陈英伟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彩超医学影报告单,残疾人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英伟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合伙提供场所、赌具吸引他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英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英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英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赌资10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泽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