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9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986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葵,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甲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