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屈顺峰与被申请人王艳梅、屈明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顺峰,王艳梅,屈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财保110号申请人:屈顺峰,男,汉族,1951年1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王艳梅,女,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屈明新,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人屈顺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梅在冯四平处投资款113万元、在熊海平处投资款5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屈顺峰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紫霞路(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XXXXXXX**号)住屋一套,申请人屈顺峰还提供担保人屈宗伍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环卫小区)(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XXXXXXX**号)住屋一套、担保人屈宗福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银竹家园(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XXXXXXX**号)住屋一套、担保人冯文辉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西路(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XXXXX**号)住屋及车库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屈顺峰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艳梅在冯四平处投资款1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二、冻结被申请人王艳梅在熊海平处投资款5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三、查封申请人屈顺峰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紫霞路(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XXXXXXX**号)住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四、查封担保人冯文辉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西路(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XXXXX**号)住屋及车库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五、查封担保人屈宗伍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环卫小区)(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XXXXXXX**号)住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六、查封担保人屈宗福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银竹家园(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XXXXXXX**号)住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屈明新、王艳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