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杨丽、郎宗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杨丽,郎宗飞,范锐,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230号申请人:刘广东。被申请人:杨丽。被申请人:郎宗飞。被申请人:范锐。被申请人: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杨丽、郎宗飞、范锐、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广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丽、郎宗飞、范锐、刘磊价值281629.7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广东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限额281629.71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丽、郎宗飞、范锐、刘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额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查封(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