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有康、钟章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有康,钟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华有康被执行人钟章朋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华有康申请钟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钟章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