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02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与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初2194号原告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89元,由原告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