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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王德祠与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祠,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民终1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祠,男,1953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德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德祠于2016年1月25日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金山公司赔偿由于金山公司未为王德祠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导致王德祠至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36.75万元(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2013年10月15日至2028年10月15日退休期间的养老经济损失,计算15年)。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山公司承担。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豫088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王德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德祠,被上诉人金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鹏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德祠系农民户口,于1980年10月到原孟县第二化肥厂工作,进厂后曾在煤炭车间、包装车间、煅烧车间工作。1994年王德祠与原孟县第二化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1995年原孟县第二化肥厂更名为河南金山化工总厂。1999年2月,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经政府主导由国营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成立为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公司按照与孟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的《产权出售合同》全部接收了原孟县第二化肥厂原有在职职工。1998年年7月王德祠与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解除劳动关系,王德祠从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处领取失业救济金2142元。诉讼中,王德祠称其于2002年开始找金山公司协商,又信访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2011年5月,金山公司提出了对原解除农民身份用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2011年王德祠信访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其发放了豫人社信(2011)信060804号告知单。王德祠于2015年10月29日以金山公司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导致王德祠退休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金山公司赔偿其损失为由向孟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另查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于1999年1月22日开始实施。原审法院认为,王德祠于1998年7月与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解除劳动关系,且王德祠领取了相应的经济补偿。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开始实施,王德祠与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农民身份用工尚无强制性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故王德祠以金山公司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致使其到了退休年龄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而造成的损失,要求金山公司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至2011年王德祠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时止已超过仲裁时效,诉讼中王德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综上,对于王德祠要求金山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德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德祠承担。王德祠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德祠的诉讼请求。2、金山公司赔偿王德祠经济损失36万元。3、由金山公司承担上诉费。理由为从开始信访要求养老保险至今不存在时效过期问题。金山公司辩称:1、王德祠的起诉已经超过时效,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按照王德祠一审的诉状所称,其在金山公司改制之前就已经进入原金山化工总厂,1994年已签订劳动合同,却一直未办理养老保险,这就说明王德祠早就知道企业不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但其却从未就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过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过相关诉讼,而王德祠在进行仲裁之时,已经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十年之后了,这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故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维持。2、王德祠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依据。首先,王德祠是以农民用工身份进入原金山化工总厂,由于国家政策原因,直到1999年3月20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才下发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正式允许企业为农民工参保,而在此之前,按照国家政策根本无法为农民工参保。其次,在(1999)10号文下发之后,原金山化工总厂根据孟州市政府下达的养老保险扩面要求(1999年4月26日),在企业内部下发通知,告知所有未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由职工本人自愿参保,当时原金山化工总厂共为279名农民籍工人办理了参保,但部分人员(包括王德祠在内)认定当时工资低,退休待遇不高,不愿参保。所以说,王德祠未参保不是金山公司的责任,其要求的损失也不应由金山公司赔偿,再次,王德祠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与金山公司(或原金山化工总厂)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对于已经离开企业十几年时间的王德祠又重新起诉要求养老保险的损失根本不应予以支持,该情形也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3、王德祠所要求的损失赔偿数额没有合理、合法的计算依据和标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算非常复杂,受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故不能简单的套用目前职工养老金的标准进行计算。即便王德祠有损失,也应当以王德祠在金山公司工作期间,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保险费作为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上诉人王德祠与金山公司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德祠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王德祠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张代见、刘士勇、张世道出具的证明三份,以此证明王德祠在离厂后,一直找厂里解决养老保险的手续问题,没有超过仲裁时效。金山公司对王德祠提交的三份证明的质证意见为该三份证明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且该三份证明不能证明王德祠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本院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由于出具证明的张代见、刘士勇、张世道三人未出庭,其三人出具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王德祠认为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理由为:1、厂里是违反法律规定与王德祠解除了劳动关系。2、离厂以后,十几年不间断去找厂里、信访局等有关部门。2013年12月,政府联合有关部门为解决我们的养老问题,把我们的身份证、户口本都收走,集中办理养老保险,其中有几个人办成了,但我们没有办成,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问题。3、王德祠要求的数额是参照与王德祠情况一样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计算的。金山公司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认为王德祠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应当得到支持。理由为王德祠是1998年7月与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截止王德祠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王德祠所要求的经济损失的数额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王德祠系农民户口,于1980年10月到原孟县第二化肥厂。1993年,孟县第二化肥厂更名为河南金山化工总厂。1994年,王德祠与河南金山化工总厂签订了劳动合同。1998年7月,王德祠、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解除劳动关系,王德祠从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处领取失业救济金2142元。1999年2月,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经政府主导由国营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成立了金山公司,金山公司按照与孟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的《产权出售合同》全部接收了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在职职工。诉讼中,王德祠称其于离厂后开始找金山公司协商,又信访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2011年5月,金山公司提出了对原解除农民身份用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王德祠在2011年信访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其发放了豫人社信(2011)信060804号告知单。王德祠于2015年10月29日以金山公司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导致王德祠退休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金山公司赔偿其损失为由向孟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另查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于1999年1月22日开始实施。本院认为,王德祠在金山公司成立之前就与原河南金山化工总厂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金山公司成立之后也未与金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德祠与金山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在在1999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王德祠要求金山公司赔偿其因金山公司未为王德祠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导致王德祠至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王德祠于1998年7月与原河南省金山化工总厂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金,此时王德祠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直至2011年才开始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在王德祠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下,其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德祠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王德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德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