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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姜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925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某。姜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