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姜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925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某。姜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