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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青岛金凯伦商务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永力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凯伦商务有限公司,诸城市永力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215号原告青岛金凯伦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号**号。法定代表人王维洪,该公司董事。被告诸城市永力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郊街北首路东。原告青岛金凯伦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永力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金凯伦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金凯伦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诉讼费保全费31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